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开发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养殖户等可以申报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位于各类农业土地后备资源区域以内;(二)利用形式适应资源特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三)兼顾保护与开发,开发目标明确,开发效益明显;(四)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能有效地促进当地农民增收;(五)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