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开发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养殖户等可以申报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各类农业土地后备资源区域以内;

(二)利用形式适应资源特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

(三)兼顾保护与开发,开发目标明确,开发效益明显;

(四)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能有效地促进当地农民增收;

(五)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