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一)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开垦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