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一次性延长办案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