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出《责令停止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通知书》七日内,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立案查处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立案并填写《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二)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三)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填写结案报告书。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