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通知书》。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