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