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凡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款通知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办理完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