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了解人大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的意见。人大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有意见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