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办理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