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了解人大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的意见。

人大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有意见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人大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