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以公文形式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通过相应的网络平台答复人大代表。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答复函件应当按规定要求书写,内容应当实事求是,表述应当准确。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时,附寄征询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意见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