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