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