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医院、养老机构、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严禁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