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化粪池和储粪池进行疏通、掏挖和消毒,对易生蚊蝇、鼠害的垃圾、污水、池溏及场地及时清除和消毒防疫。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具备疏通、掏挖、清除、消毒、防疫和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进行。化粪池、储粪池的疏通、掏挖、消毒和粪便污物运输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