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住宿、餐饮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除自运外,应当将其交付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至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自运的,应当采取密闭的方式。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