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住宿、餐饮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除自运外,应当将其交付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至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自运的,应当采取密闭的方式。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