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投放废弃物。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送、处置。

建筑垃圾应当投放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垃圾以及其他非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