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店外经营,但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除外。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使用地面防护及油烟净化设施,避免对地面和空气造成污染。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或者直接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水管网。餐饮业经营者对就餐人员乱扔垃圾等行为应当主动劝阻,并及时清理垃圾。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