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集贸市场、沿街店铺及各类摊点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容器,及时将垃圾收集装袋,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