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广场、商场、公园、会展中心、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应当免费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由专人管理,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设施完好。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提倡、鼓励和支持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