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四条有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