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

(一)保持干净整洁,无塑料袋、饮料盒、烟蒂、纸屑等裸露垃圾,无积存垃圾、污水污迹,无渣土、杂草,无动物粪便,无蚊蝇孳生;

(二)保持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

(三)遇有降雪、结冰、积水,及时清除;

(四)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