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侵占、毁坏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