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侵占、毁坏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