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