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移动或者破坏水库保护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