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