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