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车辆的,由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