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经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一)建设不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三)从水库中提水、引水或者从输水干渠和输水管道中截水、提水、引水;(四)从事餐饮服务、摊点经营等活动;(五)进行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以及系固浮动设施;(六)进行水上训练、比赛、游泳等活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