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因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水域的,应当经文昌湖区管委会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