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绿化承包者需要在承包面积中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批。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养林企业证书。养林企业应依法纳税,市、县(区)财政应当将养林企业所交税金中纳入本级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内按年度列支给养林企业,用于南北两山绿化。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