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绿化承包者需要在承包面积中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批。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养林企业证书。
养林企业应依法纳税,市、县(区)财政应当将养林企业所交税金中纳入本级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内按年度列支给养林企业,用于南北两山绿化。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