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