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及其保护设施,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