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