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木的义务,对破坏林木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林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