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木的义务,对破坏林木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林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