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需要制定林业发展规划。

城镇建设、村庄改造、道路修建、河流治理时,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并组织植树造林。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