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