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建居住区、新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绿地率未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少建面积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