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擅自采摘花果;(二)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取土,停放车辆;(三)填封树坑、在树上钉钉、刻划、拴铁丝、敷设灯具;(四)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剥刮树皮,挖掘、损毁花木、绿篱、草坪;(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