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定期检查、复壮和病虫害防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志。严禁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