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定期检查、复壮和病虫害防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志。

严禁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