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