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中应当包括绿化配套工程投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工程规划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规划设计同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报绿化配套工程规划设计和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