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当年绿化季节不能完成的绿化工程,应当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