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交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伐一补三的比例,由砍伐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补植树木,保活三年。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