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批准:(一)一处一次性砍伐或者移植树木10株以下的,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一处一次性砍伐或者移植树木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0株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