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全民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内栽植的树木归产权单位或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

(四)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