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