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

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8